质量事故的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

质量不合格

凡工程产品未满足质量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

质量问题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规定限额的称为质量问题

质量事故

由于项目参建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称为质量事故。

按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按事故责任分类

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

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地震等对工程造成破坏甚至倒塌

按质量事故生产的原因分类

技术原因

指引发质量事故是由于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中在技术上的失误。例如: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对地质情况估计错误,采用了不适宜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等引发质量事故。

管理原因

指引发的质量事故是由于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如: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等。

社会、经济原因

指引发的质量事故是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导致出现质量事故。如:中标后随意修改方案或偷工减料

其他原因

指由于其他人为的事故(如设备事故、安全事故等)或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连带发生质量事故。

施工质量事故的预防

施工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

施工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大致有:

1.非法承包,偷工减料

2.违背基本建设程序

3.勘察设计的失误

4.施工的失误

5.自然条件的影响

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

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4.相关的建设法规

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事故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1.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工程概况;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临时防护措施;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数据、资料;事故原因分析与初步判断;事故处理的建议方案与措施;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等。

2.事故的原因分析

3.制订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

4.事故处理——事故的技术处理、事故的责任处罚

5.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6.提交处理报告

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

返修处理

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返修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可采取返修处理的方法。例如:混凝土蜂窝、麻面、裂缝

加固处理

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

返工处理

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修补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限制使用

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做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不作处理

1.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

2.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

3.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

4.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报废处理

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